暂未发现食用“毒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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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9:01 沈阳今报 | |||||||||
记者赵红霞 今报讯 昨天,辽宁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证实:目前辽宁尚未发现贩卖、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 据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的孙步新处长介绍,在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卫生监督部门不仅向餐饮单位索要食盐的出厂证明,而且对产品标志、说明书以及印刷文字是否符合食品法的要求等进行详细检查。
亚硝酸盐在食品加工中可起到护色保嫩的作用,但具有很强的毒性,摄入0.20.5克就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中毒症状有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口唇、指甲及全身皮肤、黏膜紫绀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