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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村镇开始试点 农民也将拥有房产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10:53 燕赵晚报

  我省出台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相关办法

  房产证将在试点村镇发放

  本报讯村镇农民今后也可拥有自己的房产证了。昨日,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我省决定从8月1日起,选择经济条件好、村民愿望强烈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镇作为试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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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

  我省近日出台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规定,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受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测绘和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为:房屋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房屋权利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登记机关复核;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报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房屋权利人证明文件;房屋产权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件。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在抵押、典当期限内的;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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