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六年被索棒棒费 綦江女子哭诉“无赖”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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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05:14 重庆晨报 | |||||||||
没满16岁,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大她10岁的男朋友;没满18岁,她被大男朋友“奸污”了。从此,他们开始了“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今年3月,一直没办结婚证的二人要分手,男方竟要求女方赔偿4000元“青春损失费”。 协商未果,女方以“解除同居权”把纠纷闹上了法庭。更为离奇的是,从一审判决得知“同居非法”的男子张不强(化名),竟上诉要求女子燕子(化名)支付同居6年来的从事
昨天下午,还没满22岁的綦江女子燕子,向记者哭诉了她和一个“无赖”男人的“不堪回首”的生活。 “认识不到半月,他住进了我家” “1998年,初中毕业后我在家务农,经别人介绍与张不强认识,认识不到半月,他住进了我家,那时我不到16岁!”2000年春节,燕子随张不强回家过年。两人为件小事从争吵到撕打。初七一早,张不强“当着他家亲戚的面,硬把我拖进了里间,扔到床上……”不敢声张的燕子只有忍耐。从此,两人开始同居。 “两个孩子都没有改善我们的关系” “就是初七那次,我怀孕了”,燕子说。10月,18岁的燕子生下了第一个孩子。因是非婚生育,燕子的养父母被罚了3000元钱。2002年4月,燕子又生下一个女孩。两人仍然没有办结婚证。 “从认识到第二个孩子出生,我们一直吵闹不停,全都因为张不强的好吃懒做。”据燕子讲,在同居的日子,张不强偶尔出外打散工,却没有拿过一分钱回家。而且,张不强还不准燕子出门,不准她和其他男人说话。燕子的生活一直靠养父母。 “他要我赔偿青春损失费和棒棒费” 燕子说,从2002年8月开始,大队就协调过两人关系,“死活赖着不走”的张不强扬言要“杀光燕子全家”,还要燕子赔偿4000元青春损失费。今年3月,不堪忍受的燕子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两个孩子各跟一方,不支持张的“青春补偿”的要求。 张不强提出了上诉,要求燕子家支付6年来在燕子家打工的“棒棒费”,合计37440元”。肖玉 实习生杨秋菡 律师点评 以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两人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婚生子女处理。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负担一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 对于男方提出的因为在同居期间在女方家庭里生活并参加了一定的劳动,要求女方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一说,没有法律依据,且男方有通过劳动抚养两个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因此其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同时,若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的财产而主张进行分割,可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伍纯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