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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一货两罚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09:25 沈阳今报

  记者吕映辉贾晓东今报讯十几个下岗姐妹组建了一家从事电缆销售业务的有限公司,因被怀疑存在假冒伪劣问题而被区级质监部门处罚,之后,市级质监部门又来处罚,并将价值9.2万元的电缆拉走,再后来这批电缆神秘失踪。这到底怨谁,谁该对这起案件负责?昨天下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查封的电缆没了

  2000年初,沈阳新华光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从外地购进了一批电缆后,将其存放在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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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仓库中。同年4月27日,沈阳市质监局稽查大队在对该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这批电缆属于冒用厂名产品,于是对这批总计6010米,价值9.2万元的电缆作出了易地封存的决定。

  对此,新华光公司董事长潘女士立即向市质监局说明,该批电缆已被铁西区质量监督局处罚过了,对同一商品进行二次处罚,是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但市质监局还是作出了异地封存的处罚,此后不久,潘女士发现,被市质量监督局查封的6010米电缆竟然不翼而飞。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潘女士在2004年1月5日将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诉至法院,要求该局返还被扣押的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此案经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要求被告返还财产并赔偿的主体资格,所以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今年4月2日,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具有对财产的主体资格,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请求。对此,潘女士不服判决,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电缆是谁的仍是焦点

  昨天的庭审仍是围绕这批电缆的归属主体资格进行,并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等实体问题。电缆究竟是谁的,依旧是二审的惟一焦点。

  原告律师姜彩熠在庭上共出具了9份证据,以此表明自己的委托人拥有这批电缆的所有权,也自然有权追究质监局的行政责任。

  质监局的律师则反驳说:市质监局在对沈阳南区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并扣押的电缆并不是新华光所有,而是另一公司从外地电缆企业购入的,原告列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电缆的所有权。庭上,双方辩论激烈,特别是原告席上的两名公司股东表现得较为激动,对质监局在法庭上只围绕主体资格做文章,而不直面违法行政行为本身表示愤慨。市质量监督局稽查大队表示,该批电缆的“去向正在调查之中”。下午4时,法官宣布休庭,并表示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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