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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10年来为74件错案赔付338万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09:51 武汉晚报
  图为吴鹤声拿到了“国家赔偿”支票。(记者 金思柳 摄)题记:

  案件搞错了,就应该赔!这是天经地义的,应该说不需要动员。你碍于“面子”不想赔?请问“面子”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于司法权威,算个啥?

  ——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文轩

  昨日,我市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大会在市中级法院举行。省高级法院、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齐聚一堂,共议江城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十年之路。

  会上,市中院通报:10年来,武汉赔出“国家赔偿”338万余元。至今年6月30日,我市共计受理各类司法赔偿案件153件,审结149件,从案件处理结果看,决定赔偿的有74件,占全部国家赔偿案件的50%。

  有人评价,《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法”。

  那么,到底什么是“国家赔偿”呢?典型案例:蒙冤入狱8年,终获“国家赔偿”13万

  走近吴鹤声,我们便会明白“国家赔偿”的真实含义。起因→

  1988年,吴鹤声之妻因脑溢血不幸去世。这年夏天,他认识了中年妇女余某。吴鹤声发现自称离异的余某,不仅没有与丈夫离婚,还有一个小女儿,于是便与她断了来往。

  1991年4月2日下午,余某突然上门,想请吴鹤声帮一个忙。吴很客气地将她送走。不料,余某当晚被杀死在汉阳动物园。4月15日,两个民警突然来到吴家,将他带到派出所。警方在现场收集了6枚烟蒂,其中两枚验出含有A型血唾液,而吴鹤声是A型血。当时的技术手段有限,吴成了最大嫌疑犯。蒙冤→

  当年4月16日,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收审,1992年11月3日被批准逮捕,1993年4月12日检察机关以吴鹤声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中院经审查后,以“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直到当年7月23日,市中院才认定吴鹤声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鉴于此案仍有不少疑点,为“留有余地”,遂根据“疑案从轻”原则判处吴鹤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吴鹤声被投入监狱服刑。昭雪→

  1997年7月,无业人员丁剑鸣因多次抢劫、杀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接受审讯时,主动交待了自己于1991年犯下的一起杀人罪行,与余某遇害的情形基本吻合。

  1999年12月13日,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对吴鹤声宣告无罪。10天后,吴鹤声被释放。至此,吴鹤声共失去人身自由3174天。赔偿→

  吴鹤声无罪释放后,多次到市中级法院咨询国家赔偿事宜,并于2002年1月8日正式向市中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其主要内容是:(1)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违法办案的刑事责任;(2)赔偿其无罪被错误羁押3174天的损失;(3)赔偿其在公安机关审讯时,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残、医疗等费用计17万元;(4)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经营损失费、子女的医疗、抚养、教育等费用,共计127.5万元。

  2002年5月20日,市中级法院在与吴鹤声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经慎重研究,作出赔偿决定,向吴鹤声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3174天的赔偿金13.7万余元,并驳回其他赔偿请求。武汉首次举行的国家赔偿听证会

  《国家赔偿法》行进江城的10年之路中,吴鹤生一案写进了历史。同样,熊旺生一案亦写进了历史。本案中,今年3月30日,江城首次为国家赔偿举行了“听证会”。

  1994年8月1日,熊向单位财务部门借款5万元。后来,有人向检察机关举报了此事。

  1995年12月,江岸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熊旺生提起公诉。1996年6月,江岸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其判刑3年。同年9月,武汉中院二审时,决定对他取保候审。在看守所羁押94天后,他回到了家中。

  1997年4月,武汉中院撤销江岸区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3个月后,江岸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是熊犯罪情节轻微。

  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熊旺生是小金库的经营人,并利用职务之便将5万元公款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决定维持对申诉人熊旺生的不起诉决定,同时认定江岸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当。

  同样是决定不起诉,江岸区检察院认定的是因犯罪情节轻微,而最高检察院不起诉的前提是认为熊挪用公款证据不足。“这说明熊旺生是清白的!”

  去年11月,熊旺生向武汉市中院提出,要求江岸区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86万元。

  现在,熊旺生一案仍在相关单位的协调处理之中。

  实践证明,通过听证,让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并相互质证、辩论,使他们了解赔偿决定形成的依据和理由,既增加了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保障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的诉讼权和知情权,又使案件争议的事实通过质证、辩论进一步得到澄清,从程序上保证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告知制度,保证“知情权”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吕小武会上说,《国家赔偿法》颁布后,我市法院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2002年起,开始实行赔偿告知制度:

  刑事案件中,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判决结果时,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并明确告知国家赔偿申请的法定时效;民事、行政诉讼中,当违法的财产保全、违法的强制措施、违法执行的错误被纠正后,就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告知制度的实施,保证了受害人的知情权和请求权的落实。十年之路,数据“说话”

  10年来,刑事赔偿占主导,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呈上升趋势。

  据悉,在已审结的149件赔偿案件中,刑事赔偿案件126件,占全部赔偿案件的84.56%;非刑事赔偿案件23件,占全部赔偿案件的15.43%。刑事赔偿案件中,错误刑事拘留20件,错误逮捕31件,无罪错判25件,错捕错判15件。

  在非刑事赔偿案件中,错误执行14件,民事错判5件,行政错判2件,另有丢失证物、丢失案卷引发的赔偿各1件。存在的问题

  目前,司法赔偿案件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赔偿义务机关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赔偿责任难。一些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碍于面子,因为赔偿意味着认错,影响政绩,还有的担心因此可能受到责任追究。

  武汉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文轩说,在积极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同时,当务之急是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培训,提高案件质量。

  (文/记者 杨明安 通讯员 涂莉 吴政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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