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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别掉进试用期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1:38 南京日报

  【金陵晚报报道】小江是南师大的应届毕业生,6月底拿到了报到证,7月初高高兴兴地去事先联系好的单位报到上班,在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时候小江遇到了疑问。为什么只有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就约定为1年呢?

  带着疑惑,小江来到了劳动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仲裁的咨询专家告诉记者,其实在试用期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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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纠纷近些年来屡见不鲜。针对新一轮的签约高峰,咨询专家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防止掉进“试用期陷阱”。

  陷阱1:试用完再签合同

  案例:从外地来宁打工的张氏兄妹俩在一家机械制造厂找到了工作,一个做保安,一个做保洁,当初招人时单位给他们口头承诺:三个月的试用期,只要做得好,就签合同交“四金”。兄妹俩想着有这么好的待遇就在单位任劳任怨地工作,可两个月后单位以不合格为由将他俩“炒”了,每人只给了200元劳务费,因为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兄妹俩只能忍气吞声认倒霉。

  解析: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而上述单位违规用工,把试用期放在劳动合同之外,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使用廉价劳动力。

  陷阱2:“考察不全面”延长试用期

  案例:小王与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合同,试用期约定为两个月,可当两个月结束后,单位领导找小王谈话,认为两个月的时间尚未能“全面考察”小王的能力,故再增加两个月的试用期。因为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待遇较低,小王觉得有些委屈,便将此事求助劳动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单位不得延长试用期。

  解析: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3:见习期、试用期“轮番轰炸”

  案例:李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家效益不错的IT企业,该企业在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试用期只有1个月,这让李某高兴不已,谁知真正上班的时候单位却要求在试用期前加上半年的见习期,李某觉得想不通,咨询了劳动方面的专家后才知道单位这么做是违规的,见习期和试用期不可同时使用,单位也不能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达到变相延长试用期的目的。

  解析:咨询专家告诉记者,见习期和试用期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见习期是国家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执行的至少1年的考察期限,而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进行双选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见习期的期限为1年以上,而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金陵晚报记者 朱锐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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