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出台投诉披露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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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09:26 沈阳今报 | |||||||||
首席记者谷丽红今报讯昨天,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布《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度》,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被公之于众,受到全社会的谴责和监督。 据了解,全省各级消协每年受理消费者投诉都超过1万件,其中绝大多数是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使消费者的正当合理要求不能得到解决,而且增大了维权成本。《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度》投诉披露范围包括:
一、具有下列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予以披露:1.与《消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悖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业规定;2.电信、铁路、民航、银行、保险、培训、供水、供电、供热等垄断行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3.经营者或行业组织制定的具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的格式合同;4.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所管辖的经营者实施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包庇、纵容,对消费者的举报投诉不作为的;5.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对消协提出的查询负有答复义务的,不说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5日内不予答复的。 二、被投诉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披露:1.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被投诉方不予依法解决,并且推诿、拒绝、阻挠消协调查的;2.被投诉方对消协的调查函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并且不说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超过5日的;3.被投诉方对消协提出的调解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没有异议,但拒绝接受消协调解的;4.被投诉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履行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或调解意见,超过约定履行日期5日的。 省消协首批对外披露的投诉案件正在整理之中,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