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跳槽,交出房款1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09:54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蔡晓芳)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跳槽,还想带走原单位的福利房,谢先生被老东家“追债”。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近日,谢先生向原单位补交了买房差额款10万元。 据了解,谢先生原是南京某军工厂技术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4年7月31日。在1998年签订的一份“集资建房”契约中,双方约定,谢先生购得集资房后,必须为单
今年2月11日,谢先生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一个月后便不再到单位上班。3月30日和4月15日单位两次向谢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回单位上班或办理补交集资房差额款的相关事宜,都未得到回复。近日,该单位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谢某履约退还买房差额款10万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姜辉说,根据新的劳动法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程序合规,一般情况下不需缴纳违约金。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与员工约定违约责任: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