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在剖宫手术中额头留疤获赔1.7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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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14:14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吉安讯 欧阳根金、记者罗宁毅报道:剖宫取胎,导致婴儿头皮裂伤,10级伤残。婴儿父母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卫生院告上法庭。日前,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富田镇卫生院赔偿婴儿人身损失1.73万元。 2000年5月24日下午7时许,胡某来到富田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因胎膜早破,医生不得不对胡某实施剖宫取胎。由于缺少羊水润滑,导致胎儿头部皮肤撕裂伤。由于婴儿疤线在
2002年7月31日经吉州区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婴儿头皮裂伤为10级伤残。2003年1月23日,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再次做出法医学鉴定报告认为,婴儿头额部线疤与剖宫产手术操作有关,外貌有影响,属非自然裂伤。根据鉴定结果,婴儿父母遂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富田镇卫生院告上法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