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王公司被判10天还贷一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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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05:00 新京报 | |||||||||
拖欠贷款不出庭应诉,一中院作出缺席判决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著名的上市公司猴王股份,因拖欠贷款高达1亿元到期不还被告上法庭,因其始终未现身被告席,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对关于该公司的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缺席判决,猴王股
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诉称,1998年,猴王公司以购买原料需要资金为由向其申请贷款。同年11月9日和12月22日,工行营业部分别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1亿元,期限均为一年。湖北汽车集团公司成为两个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而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按照合同约定向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共计1亿元。 但贷款到期后,猴王公司和湖北汽车集团公司均未向银行偿还贷款。 之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猴王公司和湖北汽车集团公司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一中院立案审理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开庭。经法院传唤,两被告均未到庭,也没有做出答辩,于是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银行与二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银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猴王公司却未能在合同期间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湖北汽车集团公司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