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涉黑涉恶”案件宣判 29名罪犯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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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09:38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川7月9日讯(记者 康嵩 通讯员李树民赵成刚)今天上午,淄川区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对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13起“涉黑涉恶”案件的29名罪犯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保训、王峰等14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10年不等;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林、李光亮等14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5年不等;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相宾、于道杰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故意杀人罪、窝藏罪分别判处刘圣强、王静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和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03年10月25日12:00许,家住淄川区洪山镇车宋村的宋保训,伙同他人携猎枪、砍刀等凶器窜至淄川区罗村镇大吊桥村胶带厂饭店内,将在此吃饭的罗村镇史家村村主任张某、王某打伤。经鉴定张某全身有多处刀砍创口,左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功能严重障碍,其伤残程度构成8级;王某因枪弹击伤右面部及胸部,其伤情构成重伤。 2003年3月至10月间,马林、李光亮、祝玉海、戴曙光、郭锋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淄川区龙泉镇、淄川啤酒厂门口、淄川区昆仑镇等地寻衅滋事、故意殴打他人,致刘某、韩某等10余人轻伤、崔某等3人轻微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