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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车苦主获赔三万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0:18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由于新车未上牌照也未办理保险,乔先生特地关照车库保安开车者“非他莫属”。但当他把车停在车库一个小时后,崭新的桑车就被人开出小区。乔先生认为新车失窃是置业公司疏于管理造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前天,闵行法院判令置业公司向乔先生赔偿3.5万元。

  今年1月,乔先生以13万元购买了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随后向置业公司办理了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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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并交纳了3个月的停车费,拿到了车辆出入小区的通行证。由于新车未上牌照也未办理保险,乔先生特地向车库保安反复关照:除非是其本人凭通行证开车进出,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将车开出去。但是,今年2月8日上午,乔先生将新车停入地下车库后,次日一早发现桑车不见踪影,他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今年4月,乔先生与置业公司交涉未果后,将其告上法院。他诉称,众保安答应他,在新车未上牌期间只有他本人凭通行证才可放行。从乔先生提供的录像带显示,今年2月8日上午,乔先生将桑车驶入小区地下车库停放,同日近10点该车从地下车库驶出,经过大门出小区并右转,其间无人拦下询问。置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车位租赁协议,对乔先生停放的车辆并无保管义务;乔先生与保安人员形成的承诺,也并非是对乔先生的额外承诺。

  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在小区设有专用停车场,乔先生按要求停车并交纳停车费,并向有关保安人员叮嘱“放行标准”,且保安也认可。因此,应视双方形成了“特约服务”关系,置业公司对乔先生停放的车辆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故法院酌情判令置业公司向乔先生赔偿3.5万元。陆莉萍忻意(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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