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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婚前转移钱款 一审被判给付丈夫7.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0:23 解放日报

  本报讯(顾建国)丈夫递交离婚诉状后,妻子将存款从银行取出并转移。日前,黄浦区法院在一审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妻子给付丈夫7.5万元。

  去年1月,丈夫黄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谢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黄先生指出在自己向法院递交诉状的前后,谢女士合计从银行、证券公司先后共支取现金13万元,连同其名下的股票价值2万元,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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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则辩称,取款事实存在,但取出的款项均如数交付了黄先生。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谢女士关于将现金取出后交付黄先生的说法没有依据不予采信,谢女士所支取的钱款及其名下的股票一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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