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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女儿入托3天猝死托儿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0:48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唐文 实习生 俞玉霞 记者 殷学兵)女儿猝死托儿所后,家长以托儿所未尽责任,贻误最佳抢救时机为由,将托儿所及其开办单位溧水县妇联告上法院,索赔33.8万余元。日前,溧水县法院一审驳回了孩子家长的诉讼请求。但出于同情,溧水县妇联同意补偿2万元。

  毛某、杨某夫妻是溧水县白马镇人。他俩诉称,2002年3月21日,他们送2岁的女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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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化名)到苗苗托儿所入托。第三天,毛某夫妇因牵挂鸣鸣,便于午后1点钟左右,来到托儿所探望。当时保育员张某对他们讲,鸣鸣正在午睡。于是,他们没见女儿,放心地离开了托儿所。

  可毛某夫妇离开托儿所不到1小时,托儿所就给他们打来电话,说“小孩出事了”,已送往医院抢救。匆忙赶到医院后,他们竟得知女儿已经死亡。

  事发后,经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和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先后鉴定,认为鸣鸣的死,是因患有“间质性肺炎”或“婴幼儿猝死综合征”引起。

  毛某夫妇认为,鸣鸣的死,即使如法医鉴定所说,也是因托儿所监护不力,贻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引起的。为此,他们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费等共计33.8万余元。庭审时,溧水县妇联和苗苗托儿所辩称,托儿所虽然有看管、照顾幼儿的责任,但不是幼儿的监护人。况且,毛某夫妇隐瞒了鸣鸣的病史,鸣鸣病发后,托儿所也将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因此,托儿所在看管鸣鸣的过程中并没有过错。所以,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溧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鸣鸣入托前,毛某夫妇未带孩子体检;入托时,他们也未要求托儿所为鸣鸣进行体检。事发当天下午1点35分左右,保育员抱鸣鸣起来小便时,发现鸣鸣嘴唇青紫,昏迷不醒,随即拨打医院急救电话。急救车赶到之前,保育员又拦车将鸣鸣送至溧水县人民医院进行急救。经该院诊断,鸣鸣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据此,法院认为,由于鸣鸣死因特殊,作为托儿所的保育员,对幼儿的死亡无法预见和预防。另外,鸣鸣发病后,托儿所的保育员及时将其送到医院,已尽到救护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行使的法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的入学、入托而免除或者移交给教育机构。鸣鸣在入托期间,父母对她的监护责任并没有转移。因此,托儿所对鸣鸣的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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