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状告“东海渔村”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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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0:50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引起广泛关注的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东方之珠”侵权案尚未判定,另一起性质相同的华纳诉天津东海渔村演歌台有限公司播放MTV侵权案,昨天又在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这次,原告方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30万以及“合理支出”5万元。在质证时,原告方又将“合理支出”变更为 3.9万余元。 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原告于 2003年 12月4日,在天津东海渔村演歌台有限公司发
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权,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证明自己享有涉案歌曲著作权的证据是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声明书,但是国家版权局授权和指定的内容是“国际唱片业协会”可以核对其会员的“录音制品”进行认证,而不是声明书中的“录影作品(MTV)”。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也就是说录音制品专指声音而绝对没有图像和画面。因此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的证明文件超过了国家版权局的授权和指定范围,其声明书从形式到内容都失去合法性,所以均不具备证据效力。综上,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后,审判长将庭审焦点归纳为被告侵权是否成立。根据这一焦点,审判长列出四个待证事实:一、原告著作权的权属;二、原告主张权利的性质;三、被告侵权的行为和方式;四、原告主张侵权赔偿数额和计算依据。围绕着庭审焦点和待证事实,当事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质证。质证完毕,双方在法庭的支持下进行了辩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