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死亡 劝酒者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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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1:2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济南7月9日电(王洪沛、张晓晶)王爱国在一次朋友聚会中,因饮酒过量中毒死亡,家属将与他同桌饮酒的9人告上法庭。前不久,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9名被告每人赔偿王爱国家属5000元,共4.5万元。
去年冬天的一天,王爱国的朋友于枘幸为庆祝自己开办的工厂开业,邀请王爱国和其他8位朋友聚会饮酒。席间,王爱国共喝了5杯白酒,每杯2.5两,又喝了3杯到4杯白兰地,当场醉倒,在场的众人将王爱国扶到另一室内。此时王爱国双腿乱蹬,两眼发直,无法安静,于枘幸就开了一个房间,把王爱国抬到室内休息,留下朋友成相臣在房间内休息,其他人随后离开。当日19点左右,成相臣醒来后发现王爱国躺在地上,手脚已经发凉。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王爱国因酒精中毒死亡。 海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爱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是一个基本常识,王爱国应当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导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应当负主要责任。 但是,其他9名被告在酒桌上对王爱国不断劝酒,在事实上促进了王爱国死亡这一事实。在王爱国喝了0.5公斤多白酒和近0.5公斤白兰地的情况下,9名被告仍然对王爱国进行劝酒。此后,王爱国当场醉倒,9名被告仍没有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导致王爱国错过了进行救治的最佳时机。因此,对于王爱国的死亡,9名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9名被告共同承担死亡补偿费的20%-25%,共计4.5万元,人均赔偿5000元。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