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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为讨回首饰要曝她裸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3:24 南京日报

  【金陵晚报报道】昨日上午,一名学生模样的年轻女孩走进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所说情况让工作人员感到诧异:“我男朋友威胁我不许和他分手,否则就在各大网站上传他为我拍的裸照。”

  据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孩介绍,她今年22岁,于2004年1月和男友相识。在两人感情极佳时,其男友主动提出为她在家中拍摄几张裸照以“留住最美好的青春”,当时她也就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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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半就地拍了。3个月之后,女孩发现自己和男友在很多方面“无法沟通”,“相处变得艰难”,在经过一个星期的考虑后,女孩终于决定和男友分手。

  当女孩把分手的决定告诉男友时,其男友先是百般讨好,甚至跪地求饶,但女孩不为所动;见“唱红脸”没有效果,其男友又唱起了白脸。6月底的一天晚上,女孩接到男友的手机信息,男友要求女孩偿还情人节时买给女孩的一条项链和一枚戒指,当时购买的总价格是3088元。其中那条项链已经丢失,当时男友也没有责怪女孩。于是女孩提出只能还戒指,项链无法偿还,但其男友不依不饶,居然卑鄙地威胁女孩:“要么继续处,要么还钱,否则我就把你的裸照发到网站上去给大家共享。”

  在多次看到本报关于法援中心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咨询的报道后,女孩来到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指点。记者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拨通了女孩男友的手机,其男友告诉记者:“那是我送给她的定情物,现在她要分手,爱情就不存在了,当然要还我。”

  对于“定情物”是否应该退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章龙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恋爱双方中的某一方以婚姻为目的而送给对方的物品,在恋爱关系解除时,另一方应酌情退还。而在本起事件中,女孩和男友都未正式去对方家拜访,与已经谈婚论嫁的未婚夫妻有着本质区别,因此男友送给女孩项链和戒指的行为完全是赠予行为,即使男友送的物品是被女孩认可为“定情物”,但也不是“定亲彩礼”,女孩没有法律义务退还。

  针对女孩男友的“野蛮”威胁,宋律师表示,由于女孩男友是女孩裸照的唯一拥有者,如女孩发现网上有自己的裸照被散发,则一定是其男友提供信息来源。女孩可以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男友告上法院,要求男孩停止侵权,即不再散发女孩裸照并在两人结束恋爱关系时销毁该信息。如其男友以此为名要求超出所赠物品之外经济利益,其男友的行为将涉及敲诈勒索,涉嫌犯罪。

  通讯员 汤莉 实习记者 洪唯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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