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电点蜡烛引发火灾 财物损失自己又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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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4:25 浙江在线 | |||||||||
新华网天津7月10日电天津一老妪因停电使用蜡烛照明,引起火灾,不仅财物损失,还被邻居以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被告自愿达成协议。 65岁的李某是天津市铁厂的退休工人。今年1月12日晚上,因家中停电,李某便拿出蜡烛点燃放在电视机上照明,因为忙着哄小孙女睡觉,忘了吹熄蜡烛。13日凌晨时分,李某突
大火被扑灭后,心怀愧疚和悔恨的李某觉得对不起邻居,便让儿子和女儿挨家挨户地去赔礼道歉。尤其是听说住在六楼的栗某母子俩被浓烟熏倒后,特别到医院去看望。随后,栗某母子提出了赔偿的要求,但是双方一直没能达成协议。直到李某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才知道,原来她已被栗某母子以造成火灾严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为由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栗某母子诉称,被告家中发生火灾,致使整个楼道充满浓烟,烟很快蹿到原告家中。原告被呛醒后,立即穿衣,并报警求救。当原告听到敲门声开门时,被浓烟熏倒,造成母子俩窒息,被消防队及民警送往医院抢救。部分家电、家具无法使用。事故发生后,经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消防科调查核实,火灾发生的责任完全归被告一方。其后,原告就赔偿问题通过居委会与被告协商未果,于是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家电家具折旧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6993.5元。 被告李某称,她对火灾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小区7个入口的铁门有6个已经焊死,消防车一时无法找到入口而耽误了救火的时间也是事实,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不是她所希望的。作为一名老年人,她每月仅靠几百元退休金生活,儿子又没有稳定职业,还要与不到3岁的孙女相依为命,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后达成协议:被告李某自今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200元至付清2200元为止。 作者:杨明、杜新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