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马案女贪官狱中状告中青报:我不是刘涌姘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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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7:38 东方网 | ||||||||||
东方网7月10日消息:“慕马案”腐败官员之一原沈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狱中状告中青报 本报讯日前,曾被有关媒体称为刘涌“姘头”的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而状告作此报道的中国青年报社。焦玫瑰要求被告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0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记者昨日获悉,此案已于本月6日在东城法院立案。
2001年8月31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文中写道:“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原沈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焦玫瑰认为,被告以“姘头”这一侮辱性语言及完全违背事实的行文,构成了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 焦玫瑰曾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沈阳市政协副主席,是卷入沈阳“慕马案”的腐败官员之一。2001年焦玫瑰因受贿罪、贪污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目前,她正被羁押于辽宁省女子监狱。 记者注意到,2003年9月,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尹冬桂被双规直至审判期间,当地一家报纸把尹冬桂比喻为“女张二江”。受贿案一审宣判不久,尹冬桂就委托其丈夫对某报提起了名誉权诉讼。后来,湖北襄樊市襄城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一审判处该报赔偿尹冬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服刑人员是否也能打官司维权?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朱公卫律师告诉记者,被羁押监禁的人同样享有民事权利,他们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但由于他们失去了人身自由,只能通过委托代理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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