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别忘申领生活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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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2:22 济南时报 | |||||||||
李女士向本报反映,单位通知她终止劳动合同,并同意向她支付12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是她认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法,想要和单位打官司,可又怕官司输了,单位连生活补助费也不给了。因此她很犹豫,特向本报咨询,她该咋办? 据介绍,李女士已经40多岁了,在这家国有企业工作了20多年,1995年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时,由于她对《劳动法》不了解,稀里糊涂地与单位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合同
对于这个问题,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丁艾东律师指出:劳动部“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按照上述规定,李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即使解决不了,单位要和她终止劳动关系时,也还是应当向她支付生活补助费。(记者徐传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