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开始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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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5:10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王眉灵 实习生郑高炉)未设置医疗废物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将会被罚款5000元。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违规处理医疗废物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都将由卫生主管部门或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所产生的排泄物和生活垃圾也必须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理。医疗废物的处理排放过程,要达到国家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