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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改变了我们什么(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11:56 新晚报
文/本报记者金镒

  行政机关进入状态,市民仍有疑惑

  7月8日,《行政许可法》已经颁布实施一周,记者来到位于海城街的政务超市,了解该法的实施情况。进入审批大厅,看见低矮的柜台前申请各项审批的人正听着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在各窗口工作人员的背后都挂有工商、卫生、税务、防火等各部门的牌子。

  记者又采访了正在等候办理审批手续的几位市民。他们表示是从媒体上得知《行政许可法》的事情,虽然不知道具体内容,但感觉上审批手续的确方便快捷。他们说和以往不同的是,所有审批需要准备的要件在这里会一次性地被通知,不必再像过去一样疲于奔命了。

  走出政务超市,记者又随机采访了20位市民。他们多数都知道《行政许可法》的事情,但其中只有两位市民说出了该法与个人生活的关系。多数被采访市民认为,该法是有关行政审批的,如果不去办理营业执照一类的东西,就和自己的生活无关。

  新法三大亮点

  《行政许可法》真的与普通市民的生活无关吗?就此,记者采访了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研究员。他对本法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的法律,而且从形式到内容,前者都不能与之相比。他认为,《许可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它的颁布会根本的改变以往普通市民和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从根本上能够保证政府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服务。王研究员指出,在这点上,《许可法》有三个最突出的方面。

  首先,《许可法》中确立了自主决定的原则。所谓公民能够自主决定的,就是指它不涉及到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完全由自主能够掌握的一些事项。比如公民吃饭、写东西、甚至是出去打工等等,这些是我自己能决定的。换句话说,这些根本不需要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法》中明确规定了哪些是公民的自主决定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是不受任何行政机关所限制的。

  但开个公司就不同了。开个公司是需要由政府来管制的,也就是要做公司登记,如果没有经过登记的话,不能擅自开业,那就叫无照经营了。所以自主决定的事项指的是那些不会涉及公共利益,不会损害他人和社会秩序的这种行为。

  其次,效率、便民、公开三原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许可法》涉及的老百姓的一些权利,大部分都是程序性的权利,比如《许可法》规定的老百姓在许可的过程中享有“知情权”,他有权利了解行政机关许可的事项、条件,许可的所有程序、结果。《许可法》上还规定,老百姓享有一种特殊的叫“事先告知”的权利。也就是说百姓到许可机关申请许可的时候,如果许可机关认为这个事项不需要许可,许可机关必须立即告知。这样可以避免以往老百姓办理审批手续时的那种“摸着石头过河”的不知情状态。

  第三,百姓受到侵害政府必须赔偿。《许可法》里还涉及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实际上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个事情。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执照的时候没有认真审查,由于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超越权力适用法律不当,错误地把许可证发给了申请人、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能不能撤销这个许可,撤销了之后后果怎么处理,《许可法》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原则上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无效的许可证,但是给许可证的申请人或者持证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而且这个持证人本身在申请许可过程中没有欺诈、没有贿赂这些不正当因素的话,政府还要给予这个人赔偿,所以这是一种赔偿权利的获得。因为很多建设项目、违规批地、审批项目都是这样的,行政机关玩忽职守或者是内外勾结乱发了许可证,必须撤销。撤了之后关键要看持证人本身有没有过错,如果他本身是无辜的话,政府还要给他赔偿。

  在这一点上,《行政许可法》要求的是政府说话算数。如果因为政府自己的过错而导致错误的一些后果的话,那么它要为自己的这些错误的后果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不是“我错了,错了就错了”,代价和结果要老百姓去承担的。不单是错了要承担责任,就是由于后来有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他人财产带来损失,政府还要保护他。政府应该做诚实守信的楷模,对于老百姓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晓权利才能维权

  《许可法》中规定了老百姓具有很多权利,但是长久以来民怕官的心理已形成。有了《行政许可法》,权利受侵害时,民可以去告官,但老百姓会不会去选择这种方式呢?王元庆认为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老百姓自己要了解法律的内容,才能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换句话说《行政许可法》不仅是行政机关的人员要学习的,全体老百姓更应该学习,因为学习了之后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如何维护权利,并且能够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这是一部法律实施的一个必要的条件。

  如何进行行政许可诉讼

  在被采访的很多市民当中,很多市民对“如果相关部门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自己造成了侵权时,该如何起诉?程序是什么?”等问题比较感兴趣。为此,本报专门请了行政庭的法官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这位行政庭的法官介绍,行政许可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提起行政许可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原告资格。凡是与行政许可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许可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情不实、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当然,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在诉状中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许可诉讼。

  (5)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凡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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