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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缺透明度 出高价者竟买不到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08:41 浙江在线

  本报近日接到嵊州一刘姓读者投诉,反映该市信用联社黄泽镇信用社未经公开和法定程序,将3亩临街土地及土地上的1700多平方米建筑,以60万元价格转让给个人。而此前有人愿出70万元购买这一资产,却被信用社拒绝。

  黄泽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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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能推翻协议重新拍卖

  这套房产位于嵊州市进入黄泽镇主街道的入口处,附近有所中学,地理位置比较优越,其中一幢是有3个临街店面的3层楼房。

  黄泽信用社主任郑谷淼介绍,被转让的土地面积为18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619.17平方米。目前黄泽镇中心房产价格在2500元-3000元/平方米。按此计算,黄泽信用社此次转让的资产价值应在500万元以上,但为何最终60万元就成交了?

  郑谷淼称,这一房产原属于黄泽供销社。该社前后共向信用社借款130万元,因无法还贷,便将这块房产抵押给信用社。信用社为将抵债资产变现,于去年3月张贴房产拍卖公告。

  郑谷淼称,处理这笔资产时,他们曾于去年3月11—13日在黄泽镇政府的公告栏里公告3天,转让底价也是经嵊州市信用联社同意的。他并没有听说有人愿以70万元购买,而且后来转让已结束,不可能推翻协议。

  信用联社:

  未经评估合情不合法

  嵊州市信用合作联社(总社)纪委书记胥群力证实,黄泽信用社出售的这块土地与房产,是2001年9月黄泽供销社因资不抵债抵押给黄泽信用社的,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之后不久,信用社就将这些资产出租给黄泽镇光明村的现任村支书潘标强,租期为两年。

  去年3月,一名叫李章忠的房地产老板提出想买下这些房产,双方达成意向,作价60万元出让土地面积18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619.17平方米。

  胥群力称,在黄泽信用社张贴了公告后,3天里只有李一人参加投标,3月21日,信用社与李章忠签署转让协议。但不知为何,李一直未按协议付款,经多次催缴也未履行。于是,黄泽信用社于当年7月左右中止了协议。

  李退标后,原租住户潘标强主动提出要收购,双方便草签了一份协议。潘于当年10月份先付了18万元,一个月后付清余款42万元,协议也正式签订,房产转让结束。

  胥群力表示,抵债资产不用竞标拍卖,而是挂牌拍卖。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理抵押资产时,一般先要进行资产评估,但信用联社是集体企业,在处理抵押资产中,一般不必进行资产评估。他认为,黄泽信用社出卖的土地房产没有经过资产评估是合情合理的,但不一定是合法的。

  而对别人想出70万元购买,却因事先不知情而错过竞标机会的说法,胥群力表示:“我们在处理抵押资产中,是有意向地进行公告,而不可能大面积公告,公告的目标是有经济实力和意向的群体,对那些无关的人则没有必要进行公告。”

  而且胥群力认为,那人提出购买时,信用社与潘标强签订的协议已经生效,不可能再改变。“那人真要的话,早点来参拍不就行了。”

  国土资源局:

  土地转让无效,之前已查处一起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科的刘科长认为,黄泽镇供销社抵押给信用社的土地属于划拨性质,他们在处理抵押资产中,要出售这块土地,必须先到土地管理单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后才可以出售。而信用社出售给潘标强的这块土地,没有办理这些手续,因此转让是违法的。事实上,潘标强购买这宗土地是无效的,除非他到土管部门补交土地变更费用。

  刘科长还告诉记者,他们近期也查处过嵊州市信用联社一起类似土地出让事件。接到群众举报后,他们立即赶到现场,制止了这起非法出售事件。

  浙江省海浩律师事物所的吴伟清律师认为,《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早有明确规定,除了土地管理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出售国有土地。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本报记者 吴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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