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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真相吗?(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08:52 哈尔滨日报
王作龙

  江西上饶市原市委书记、市长余小平于2003年8月26日凌晨突然在家中自缢身亡。一年后,江西省纪委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通报了自杀“真相”,共“三大问题”:“嫖宿卖淫女”;“生活作风糜烂”,花10多万元包养情妇;“以权谋私”,为儿子评省级三好学生和保送上大学徇私舞弊。因此,他“畏罪自杀”,“最终自绝于党和人民”。

  “真相”一公布,顿时把人们搞得一头雾水,这“真相”怎么看怎么像假象?这“三大问题”,既不触犯法律,又不危及权位,那么余的自杀岂不是小题大做?既然是“畏罪自杀”,请问这“三大问题”犯的是什么“罪”?而耐人寻味的是报告中的一个细节:“余小平畏罪自杀还与江西春来集团董事长黄春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对反映余小平的经济违纪问题,因重要涉案人黄春发尚未归案,待黄春发归案后再作深入调查”。既然黄没有归案,余的“罪”又是怎么定的?既然没有确切的调查结果,又何必急于公布“自杀真相”?而急于公布的“自杀真相”,恰恰没有向公众说清楚真相。

  窃以为,如果余小平确系“畏罪自杀”,那么就没有必要用“道德问题”来遮掩;如果余的罪证确凿,那么为什么不敢见阳光?硬是将“道德腐败”作为余小平的“自杀原因”,到底有多少人能相信?而以此“盖棺定论”,除了有避重就轻之嫌,还有没有“丢卒保车”之嫌?对于一个公众人物,人们都有对他自杀的知情权,敷衍草率的“真相”,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剥夺,而这样的“真相”到底真相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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