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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还要植树是否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09:36 浙江在线

  【案例】今年2月,现年31岁的慈溪市三北镇人陈剑锋,带着雇佣的覃某到三北镇新草畈七塘沿海基干林带,3天共盗伐由镇政府种植的光皮树121棵用来烧锅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慈溪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议法院判陈剑锋补种树木弥补损失。

  慈溪市法院在审理后认可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处陈剑锋有期徒刑1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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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并处罚金1000元。在这个基础上,要求他重新种170棵女贞树,种植规格和质量严格按照林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所有的费用由他个人承担,而且得做3年的义务看护人,保证树木90%的成活率。

  一审判决之后,陈剑锋没有上诉。他回到家里的第一件事就是雇人对要种树的地段除草、挖坑,并四处去求购女贞树的树苗。为保证90%的成活率,他特意多买了20棵树苗,共种植了190多棵女贞树,购买树苗的费用加上雇佣小工,共花费5000多元。如今,在他的精心照料下,这些树苗长势良好。

  被告人:今后我一定会好好养护林子

  被告人陈剑锋:我很感激司法机关给了我改正错误的机会。一回家,我就雇了6人除草,12人挖坑,15人种树,整整忙碌了一个星期才把树完全种好,以后我会经常照料这些树苗,相信成活率应该不成问题。这件事对我的教育很大,在村民们中也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以前村里也经常有人去乱砍树,通过这件事,他们都知道砍树是犯法的,就再也没人去砍了。

  法官:惩罚犯罪不是惟一目的

  慈溪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徐利丹:作为刑事案件,惩罚犯罪也不是惟一目的,最主要的是为了教育、挽救失足者。根据被告人陈剑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由于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恢复原状,故判决他在被毁地段补种相应林木,一方面能挽回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起到教育、警示群众的作用。

  律师:效果不错,值得探讨

  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雪源:本案所起的教育和社会效果是不错的,但这一判例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依据,因为我国还没有以劳役代替刑罚的有关规定。这些都值得商榷,我个人认为,因法律有着统一性、公平性和严肃性,在没有修改之前,个案不应随意突破。这一案件很值得我们学术界探讨。国家应该加快司法改革力度,完善立法,在立法成文以后再予以实施执行。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明清: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一种补偿形式,实行刑事处罚并不影响民事责任。这种判决在国外是很常见的,但在我国还是首例。我国实行的是法定法,本案属于法官个人的有益尝试,值得鼓励。

  本期主持人通讯员邝璐伟赵璐本报记者朱海兵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任何合理的探索都值得鼓励。经济发展如此,司法实践也应该如此。如果一切都要等到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后再去实践,无疑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改革与创新。当然,因司法实践本身的特殊性,任何尝试都应慎之又慎。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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