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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4.16"沉船事件2人死亡有结果(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10:5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西宁7月12日消息(记者凌晨)青海湖“4·16”沉船事件,因发生两名非法捕捞禁捕湟鱼的男子死亡,渔政人员因“玩忽职守罪”受到当地检方的指控。经过当地两级法院审理,日前有了最新结果。法院宣告青海省渔政执法人员无罪。

  据青海省当地媒体报道:2003年4月16日,海南州共和县江西沟乡下社村村民苏有华、苏有文、苏有国、高生忠及其他几个村民,驾驶两条小船进入青海湖非法捕鱼。当日下午16时许他们返回到“二郎剑”附近时,被正在驶往151码头停靠的省渔政管理总站“中国渔政63001号”稽查船发现,当即船上的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湖东派出所所长陈宝健、省渔政管理总站稽查大队副大队长郝福卫、轮机手公保才郎等驾渔政稽查船前往例行检查,两条捕鱼小船发现后调头向北驶去。当稽查船驶近苏有华等4人的小船时,苏等4人又调转船头,驶向稽查船并从其右面向相反的方向“二郎剑”驶去。稽查船也调船头向小船追去,当与小船左侧平行位时,渔政人员明示苏等人停船接受检查,同时用钩杆等工具欲将小船钩住,却被苏等人用铁锨将钩杆打落在水中后继续逃避检查。渔政稽查船再次靠近小船后,陈宝健、郝福卫用扁担、撑杆伸向小船拦截,但又被苏等人用木棍打落在水中。至此,非法捕鱼船只与渔政稽查船周旋了近两个小时。

  时至当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渔政稽查船与非法捕鱼的小船发生碰撞,致使小船翻沉于湖中,苏等4人全部落水,经渔政人员全力救助,苏有华、苏有文二人脱险。但苏有国、高生忠下落不明,经连续五天五夜的搜救后仍未有结果,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于2004年2月25日和3月15日被法院分别宣告死亡。

  2004年5月12日,共和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陈宝健、郝福卫、公保才郎提起公诉;同时死者苏有国、高生忠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共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和县检察院关于对陈宝健、郝福卫、公保才郎在执法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发生撞船沉没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指控,因不能提供小船翻沉是由三被告人造成的有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据此,一审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为由,宣告三名被告人无罪。附带民事赔偿经法院调解,死者苏、高二人亲属获赔10万元。

  上述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共和县检察院提起抗诉。海南州法院在审理中,州检察院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经州法院认真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于2004年6月28日依法裁定准许撤回抗诉,维持原判。

  禁捕青海湖珍贵鱼种——湟鱼的禁令尽管三令五申,但是,偷捕者仍旧在非法捕捞。这是中央台记者凌晨在青海湖南岸拍摄的。

  此间正是青海湖湟鱼繁殖的季节。渔政人员在青海湖附近的谈水河附近日夜守候,确保繁殖期间的湟鱼不被捕捞。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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