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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滞后 缺少监管 举证困难 航班延误补偿难落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11:42 法制日报

  本网记者 孟绍群

  业内人士:不修改相应法规,旅客获赔希望不大

  “即使有航班延误补偿规定,消费者也拿不到应得的补偿金。”7月7日,当记者兴冲冲地与一位有着5年驾龄的国航机长谈起航班延误补偿一事时,他的回答如同一盆冷水泼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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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他进一步解释说,旅客是否能获得赔偿的关键不是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补偿标准,而在于比它效力大得多的民航法。“如果民航法相关规定不改,旅客就不应对航班延误补偿报太大希望。”

  根据民航法第126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这位机长说,根据这条法规,只要航空公司在事后采取了措施,就不必进行赔偿。而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都会采取相应措施。因此要想让旅客真正享受到自己的权益,就应该先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律师:延误原因难界定,消费者难于举证

  北京律师刘结经常乘坐飞机在全国各地跑,她关注航班延误补偿已经很长时间了。她认为,在民航总局下发的航班延误补偿方案指导意见中,对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没有作出规定,这也是截至目前,多家航空公司仍未推出具体补偿规定的主要原因。

  比如,一个航班发生延误,共延误了4个小时,其中前两个小时因为天气原因,第三个小时因为流量控制(空管原因),第四个小时为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对于旅客来讲,延误原因对其来说是“一头雾水”,而航空公司如果进行经济补偿,是按1个小时计算,还是按照4个小时计算?这个问题不规定清楚,补偿金对于消费者来说就可望不可及。

  专家:航班延误补偿需要第三者监管

  一位参加了中国首届航班延误研讨会的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民航总局既是市场管理者,又是行业主管部门,这一尴尬的角色定位让航班延误补偿总有“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觉。

  作为民航主管部门,民航总局对屡犯众怒的延误问题也是深恶痛绝,但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民航总局制定任何政策都必须考虑航空公司的效益和承受能力。至此,消费者也该明白民航总局一方面雷厉风行要求开展“正点行动”,甚至出台明确的惩罚措施,一方面却对航班延误赔偿闪烁其辞的原因了。

  消费者:这样的“补偿”难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

  媒体从业人员李小姐认为,赔偿不是目的,关键是航空公司要重视航班延误后的服务。对于深圳航空公司已经出台和其他航空公司将要出台的补偿标准,她并不关心,因为“不管是哪个公司定的补偿标准,都没有听说过征求消费者的意见,作为强者的航空公司有可能定出一个更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规定吗?”新闻背景

  6月26日,民航总局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据称,此举旨在降低各航空公司过高的航班延误比例。按照这个规定,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应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

  7月4日,深圳航空公司推出了国内首个航班延误补偿标准。规定4种属于深航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时,最高补偿额不超过顾客所持机票票面价值的100%。

  此后,国内各大航空公司相继表示,不久将推出自己的航班延误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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