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摩托车别上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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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近日,市民陈某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轻便摩托车,被交巡警查获。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交巡警部门对该报废摩托车予以强制报废,并对陈某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1、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2、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5、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方刚远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