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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为“吸引眼球”放炸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3:1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浩文 实习生 刘亚男 通讯员任朝霞因对个人生活不满心生报复社会之念,为引起社会对自己的关注,一采矿队25岁的测量员自己制作爆炸装置投放在图书大厦,但最终被工作人员发现,由公安机关及时解除。7月12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刘汉伟今年25岁,原系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铅铜山铅锌矿温州采矿队1430工段测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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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个人生活不满,意图引起社会对其关注,2003年7月24日、27日,刘汉伟在其工作的采矿队1430工段矿井内,盗取两枚8号火发雷管,八管矿用炸药及导火索。于2003年7月28日在凤县一超市购买蒙牛牛奶、白日梦饮料各一瓶;于同年8月3日购得医用白胶布;后于8月5日晚在其宿舍内用胶布将两枚雷管固定在导火索上,连同掰开的八管炸药装入蒙牛牛奶、白日梦饮料盒内,制成爆炸装置。

  2003年8月6日下午5时许,刘汉伟将这两个装有宣传单及飞禽羽毛的爆炸装置分别投放于西安市新华书店图书大厦一层法规图书展台下、二层小提琴类图书展台下,后逃离现场。爆炸装置后被图书大厦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报案,最终经公安人员及时解除。经鉴定:刘汉伟制作的爆炸装置中的炸药成分中检出NH+4、NO-3、梯恩梯成分,该装置不能正常引爆。

  此案在庭审中,刘汉伟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称其行为不构成爆炸罪。新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汉伟在公共场所投放炸弹装置,危害公共安全,且其具有一定的爆破知识,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做成爆炸装置投放在公共场所,主观上放任爆破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投放爆破物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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