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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张罚单司机告交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3:26 北京晨报

  晨报讯(首席记者赵中鹏)昨天下午,在同一地点挨过两次罚的仲先生将海淀交通支队及清河交通队告上海淀区法院。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因不服交通队行政处罚而告上法庭的案件。另据记者获悉,对于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即将出台。

  2004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仲先生驾车由东向西经过海淀清河上地桥,由桥底辅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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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在过桥后的路口被清河交警队交警拦截并予以处罚。当时交警开具了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驶入了自行车专用道,属于前方受阻,借道超车,并处以200元罚款。仲先生说,他这是第二次在同一地点被交警处罚。

  仲先生认为,上地桥桥底辅路口并无任何标志指明禁止机动车通行,也无标志指明为自行车专用道。在桥东500米处地上印有自行车专用道标志,旁边专用道白线在约200米后由单实线改为单虚线,根据相关法律,此处应允许车辆正常驶入,另外此单虚线处为一路口,路口右侧与改路并行有一道路,因此没有合适的理由认为此处为自行车专用道。他要求撤销处罚,并赔偿200元行政处罚费。

  海淀交通支队及清河交通队则认为,对仲先生的处罚是依据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队认为,路面上已有了白色实线以区别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没有必要再设路面标识。因此,对仲先生的处罚合法有效。

  昨天法院没有对此案当庭判决。据了解,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交警执法中的法律纠纷对法院的审理也提出了挑战。针对这种情况,将于近期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有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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