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关260天 国家赔偿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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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6:4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 以单位名义借出的钱,却在9年后被检察机关认定是公司当时的副总经理“涉嫌挪用公款”,并据此将其逮捕。在无辜被羁押260天后,因其行为无法构成挪用公款罪,检察机关
1993年,时任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副总经理的朱以忠,在征得公司另一位副总经理邱某的同意后,于同年12月18日,由邱某担任法人代表的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的下属企业北海公司,将30万元借给了某经济发展公司。对方公司表示,该笔款只借半年,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2002年,因为这笔借款,朱以忠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成都市检察院批捕,随后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去年3月,朱以忠“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交由武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分别于去年4月16日、6月30日将案件退回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补充侦查。7月24日,该案再次交由武侯区检察院审理起诉。 经武侯区检察院审理查明,朱以忠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符合起诉条件。2003年9月,武侯区检察院对朱以忠作出不起诉决定。至2003年7月4日,朱以忠被取保候审时,他已被羁押260天。 被无罪释放后,今年5月8日,朱以忠以被错误逮捕为由,向成都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他要求市检察院对其被错误逮捕期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另外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并要求恢复名誉,恢复公职。 记者昨日获悉,市检察院审理后,认为朱以忠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存在,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当进入赔偿程序。决定对朱以忠被错误逮捕羁押260天给予赔偿,赔偿金额为14541.80元(200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55.93元×260天)。因为朱以忠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