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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门票侵权要赔6.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7:03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昨天获悉:八达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没有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著作权纠纷赔偿调解书,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款6.4万元。目前这笔执行款已经正式转交给中国民俗摄影家协会博士会员、申请执行人胡维标。

  2003年6月,胡维标因八达岭旅游股份公司磁卡门票正面图案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1986年完成,并于1998年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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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八达岭旅游股份公司向胡维标支付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4万元。

  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八达岭旅游股份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胡维标向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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