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猝死福利院 家属起诉要赔偿(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7:03 北京青年报 | |||||||||||
72岁的钱老先生独自一人坐在原告席上,没有请律师。钱老先生说,2002年10月1日后,姐姐钱老太进住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每月床位费都在1800元以上。 按照《入住服务合同》,除缴纳紧急医疗备用金及床位押金13200元外,累计共缴纳床位费24440元。2003年8月10日早7时,服务员发现钱老太做脱内衣状,僵死在11层2室单人间床前的地上,当时房内洗浴间的灯还亮着。经朝阳区公安局勘察,认定老人非他杀和自杀,系死于疾病。 钱老先生指出,福利院医务室医师曾诊断老人患有高血压病,并知道高血压病可能引起“心源性猝死”。在此情况下,他们没有告知老人及家属她不宜再继续住在单人房间内,没有尽到医师的责任。 根据三方签订的入住服务合同的约定,福利院为入住的老人建立值班制度;当老人入住期间患病危重、紧急时,由甲方报120急救中心急救,并及时通知家属。钱老先生认为,福利院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未能采取紧急措施,要求福利院向原告支付人身侵权补偿金8000元。 福利院的法律顾问首先对老人的去世表示了惋惜和同情,然后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答辩,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首先钱老太还有一个女儿,因此钱老先生作为她的弟弟没有作为原告起诉的资格。其次,福利院没有违约行为,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对老人提供了周到的服务,老人进住后精神面貌也有了好转。但福利院提供的是收养服务,虽有人值班,也不可能是贴身处理,更不是医院的重症监护。由于家属的原因,老人的死因至今没有查清,即使老人是猝死,在那种危急情况下,值班人员也很难发现。 作者:程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