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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由单位负责属地化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7:42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见习记者 沙文蓉)享受工伤保险的人今后不仅是企业职工,市劳动保障部门昨天透露,为保证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将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一方面。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民工,用人单位须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职业危害较重行业民工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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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跨省流动(户籍不在生产经营地所在省)的民工,在1—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方式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民工选择。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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