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对“收条”鉴定 法院判决“还款”(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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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9:18 哈尔滨日报 | |||||||||||
家住动力区的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在三年前签了份协议,何某将自己的小吃部租给李某,约定:除电费由李某自付外,税务、工商等一切费用由何某负责。为此,李某先付了半年租金8500元,还借款1000元给何某,何某为其出具了收据和借条。但是李某经营了一个多月后,发现有经营执照的该小吃部未办税务登记,被迫休业。为此,李某以何某未交税,不能购买发票,无法经营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何某终止协议,返还租金6800元及借款1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租金6800元及借款1000元。但是判决后,被告何某到市法院申请期间,否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本人签名,否认收到1000元借款及8500元房租金,只承认收到8000元房租金。并且还否认庭审笔录签名是其本人签的。 为此,此案再审期间,法院要求对几份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的签名进行法学鉴定,但是何某不同意,市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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