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八十万 判刑十五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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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10:38 哈尔滨日报 | |||||||||||
检察机关指控,赵洪彦在任绥化地区地委书记期间,先后6次收受58万元人民币的贿赂;在任黑龙江省人事厅党组书记期间,先后收受19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的贿赂。此外,赵洪彦还对298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洪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被扣押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赵洪彦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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