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标准改变引发上牌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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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2:59 新闻晨报 | |||||||||
晨报通讯员李学兵李尹记者吉建富报道一家纸品公司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然而就在汽车上牌过程中,上海市车辆尾气排放从欧I标准转变为欧II标准,结果纸品公司所购买的汽车在申城上牌未成,便将汽车销售公司告到了杨浦区法院。 在法庭上,纸品公司认为,合同明确约定车辆上牌由汽车销售公司负责履行,而汽车销售公司在去年2月份拍牌未果的情况下,在3月份和4月份皆未为其去进行拍牌,直接导致所
2003年7月,纸品公司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将依维柯汽车销往外地,其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方协商解决。然而协议签定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协商不成进而引发诉讼纠纷。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纸品公司所产生的损失都是由于牌照问题引起的,而政策变动也非汽车销售公司所能控制,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和纸品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由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上牌,而汽车销售公司在履行合同时为纸品公司实施了一次竞拍行为后,就再没有继续积极为其拍牌,在履行合同义务上明显存有瑕疵。 至于汽车销售公司将政策变动作为上牌未成的抗辩理由,法院指出,有关部门作出的2003年3月1日起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欧Ⅱ标准已早于该执行之日前公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汽车经销商应对车辆政策变动及时了解,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善意提醒原告注意,最大限度地使其客户的利益不受影响,然而汽车销售公司却未尽及时了解并告知客户的责任,亦未积极行使代理拍牌之义务,所以存有过错。 不过,就纸品公司而言,其作为购车者也应当能够知道尾气排放标准变化规定的颁布与实施,且在车子占有期间已经实际使用了车辆。综上,法院根据公平经济原则以及双方共同的过错责任程度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纸品公司因购车、退车而产生的各种损失350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