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药专款挪作他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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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2:59 新闻晨报 | |||||||||
投资人一怒追索百万资金 晨报记者李郭平通讯员吴厚宽 吕女士投资100万元用作治癌药品的开发研究,却被曹某将部分资金挪作他用,气愤之下,吕女士将曹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投资本金70万元,并保留向曹某追索剩余30万元投资
2001年2月26日,吕女士经人介绍和曹某签订了一份《关于治癌药品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吕女士分批向曹某投资100万元,用作曹某研究开发的“正消合剂”抗癌药物项目申办国家级“药准”批号的实施费用,吕女士投入首批资金后即享有该项目20%的经济利益。曹某应不定期地向吕女士及时报告该项目的进展进度以及资金运作情况。曹某在使用该笔资金中必经严格遵循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视为违约,吕女士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有权要求曹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吕女士遵守承诺,先后于2001年2月26日、6月7日和8月1日分别给付曹某投资款60万元、20万元、20万元。曹某收到投资款后却将至少40万元的投资款用于归还自身债务,并一直未告知吕女士投资资金的去向。之后,由于曹某一直未能履约,无奈之下,吕女士行使了约定解约权,解除了双方于2001年2月26日签订的《关于治癌药品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并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曹某违反双方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且符合合同约定由吕女士行使解约权的条件,吕女士据此解除双方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曹某未举证处分吕女士投资资金的具体凭证,吕女士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法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吕女士自愿撤回部分诉请,要求曹某返还70万元,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本栏目与高院法宣处合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