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回房款讨不回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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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4:1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袁勇实习生曾毅摄影报道 昨日上午,家住都江堰市的蒲秋芬女士来到本报反映,11年前,她姐姐蒲英看到都江堰某商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城)宣传称,投资一年后,投资人便能成为商品房所有人
随后,蒲英于同年4月14日和5月19日分别缴款6.8万元及3.54万元。付款后,商城提出增加房屋面积费用。同年7月9日,蒲英又向商城交纳了0.8306万元。至此,蒲英向某商业城交纳了12.1706万元房款。次年4月,商城以工程尚未完工为由,要求延期交付。后经双方协调,商城于1995年9月20日向蒲英交付了商城内3栋3楼C座一套住房以及一间铺面。1998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了书面置换房屋协议。同年9月21日,商城又向蒲英交付了商城11栋3楼B座一套住房及一间铺面。 蒲英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差,且迟迟未办理房产证。多次协商未果,蒲英于今年6月将商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当初她与商城的投资合约书,商城返还其购房款12.1706万元并支付房款利息10万元。 都江堰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城未按合约按期交付房屋及办理房产证,应负解除合同的全部责任,退还购房款项。然而,由于商城交付置换房屋后,蒲英即入住,且没有完全按其增加的房屋面积与商城结清房款,因此商城不必支付10万元房款利息。 蒲英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目前,成都中院已受理此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