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聘女教师有望返校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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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5:06 新京报 | |||||||||
仲裁委员会裁定校方应安排刘晓工作,裁决书明天生效,校方至今未提出异议 本报讯 (记者周玉) 明日,是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04年8号)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但至今北京塑料工业学校仍未提出异议。因此,从当日开始,该校曾在合同期内被中
事件回放:女教师中途被解聘 据悉,2001年12月20日,北京塑料工业学校与该校教师刘晓签订《北京塑料工业学校聘用合同书》,聘期两年。2003年1月18日,该校副校长找刘晓谈话,告知其在此次岗位聘任中未能聘任上岗。此后,刘晓多次找单位领导要求安排工作均未果,直到2003年12月29日书面通知刘晓于2004年1月10日前迁出人事档案,逾期将办理失业。 校方认为刘晓在教学考核中,两次考核不合格,故未聘刘晓上岗,并于2003年1月18日谈话通知刘晓,刘晓在待岗期间享受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而刘晓则认为,校方的听课考评缺乏科学标准和规范程序,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让其待岗,理由不能够成立,并称校方让其待岗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刘晓向北京人事局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校方应安排刘晓工作岗位 6月23日,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京人仲裁2004第8号)。在当日送达刘晓手中的裁决书,记者看到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北京塑料工业学校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刘晓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约定,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应签订不少于一年的聘用合同;二、校方应按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刘晓从2004年3月起到本案裁决之日止的待遇,按月计算,共计1980元;三、驳回申请人刘晓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此,刘晓认为仲裁较为公正地作出裁决,比较满意第一和第二条的裁决结果,“这是还了我一个公正。” 明日,是该裁决书规定的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晓表示至今未接到校方任何信息反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