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售毒血旺赔款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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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6:37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武法研记者车文斌) 昨日,记者从武侯区法院获悉,一起备受关注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毒血旺”赔偿案件经法官调解,已经有了结果。误售“毒血旺”的刘银学、赵吉萍赔付受害人医疗费30000元。
今年3月8日,原告田基亮开办的武侯区港田家私厂食堂从被告刘银学处购买了28斤血旺和豆芽,做成晚餐供给本厂职工食用后,该厂41名职工陆续出现中毒现象。后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呕吐物进行鉴定分析,认定该中毒事件系由含甲醛的血旺引起。很快,田基亮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银学及批发商赵吉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4280元。 针对被告人认为自己只是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观点,承办法官指出,根据有关法规,销售者对其销售的商品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