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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质疑:共用面积怎能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7:16 大连日报

  本报讯(于艳新记者谷国强)近日,沙河口区一小区的部分业主向记者反映,他们所在的高层楼上的所有垃圾通道都被开发商给卖了。他们认为,垃圾通道的面积都分摊在业主的购房面积中了,这样的二次出售侵犯了他们的利益。

  一个月前,该楼的业户发现有人在装修垃圾通道,便到物业了解情况,得知这些垃圾通道已经被房屋开发单位以每套3万元的价格卖掉了。他们还了解到,这些垃圾通道大多被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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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楼业户买去,现在他们正在拆除垃圾通道,并接装上下水,欲做出租房使用。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自从我市实行垃圾袋装以来,该楼的垃圾通道就闲置起来,这次开发单位是将垃圾通道与紧邻的“仓贮间”一同卖出的。一位该楼的物业管理人员告诉记者,出售这些楼内共用设施是有手续的。但业户们不同意这种说法,该楼一位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认为,所谓的仓贮间本来是消防通道,而无论是消防通道还是垃圾通道都是全体业主的,开发商没有权利出售。另外,将这些共用面积出售后改变其使用用途,也是违法的。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购房和物业管理中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许多受访者认为,在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业主处于弱势地位,在对方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业主很难通过简便的程序讨到公道。在类似上述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如果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一方坚持错误的做法,业主往往求告无门。一位业主说:“在投诉到有关部门时,接待人员往往答复我们:不行你们就到法院告他们。这话虽然很对,但我们业主无论在时间上和财力上都有困难,不太可能真正这样做。而一些明显的损害我们利益的事情,本来能够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却事实上就是解决不了。”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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