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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享有知情权和合理怀疑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7:38 深圳商报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完成第四稿

  新闻记者享有知情权和合理怀疑权

  【本报讯】笔者近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过近一年的酝酿和修改,《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已完成第四稿。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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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人员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等内容被纳入其中。

  多名法学专家论证修改条例草案

  在去年召开的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有10多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深圳市应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市检察院多次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咨询委员会委员会议征求意见。4月中旬,市检察院邀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的刑法学、犯罪学的多名专家论证、修改《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目前已完成《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第四稿的修改工作,近期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不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将被处罚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分为六章三十五条,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都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其宣传报道负责。对新闻媒体揭露出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第二十六条也作出了相关的处理规定,其中包括“不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吴立民)

  作者:吴立民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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