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博汇”标志引纷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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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8:35 解放日报 | |||||||||
昨天,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世博局)诉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辉公司)侵犯世博会特殊标志权、专用名称权一案,在市二中院正式开庭。 庭审中原告律师指出,被告弘辉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是在售楼广告中使用了与“申博徽标”相近似的图案,而是在一系列整体性侵权行为中的整合性侵权。
法庭大屏幕展示了弘辉公司一系列侵权事实:弘辉公司除在广告中印上与“申博徽标”相近似的图案外,还印上了世博局同样拥有著作权的英文主题词:“BetterCityBetterLife”,并印有“世博之城,都会之心”的字样。 2002年12月17日,世博局还发现弘辉公司的楼盘工地打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的横幅。同时,在该楼盘工地围墙上留有与“申博徽标”相近似的图案。根据以上指控,世博局对弘辉公司提出了50万元赔偿金的要求。 弘辉公司代理律师辩称,弘辉公司楼盘标志是附近两条地铁交汇聚拢在市中心的意思,与向右引出去的“EXCELLENT”组成一把房屋钥匙的形状,与世博会的标志毫无关系。这一标志已获市地名办批准使用。 庭审结束时,双方表示愿在法庭主持下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择日调解。 庭审后,世博局代表表示,世博会专有名称法律上的许可使用,是获取世博会资金的重要来源。因此,对在商业行为中擅自使用的商家,世博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之所以愿与被告调解,是因为世博局的诉讼行为是为了向社会作出警示:不要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以借世博会的崇高声誉谋取商业利益。 左图分别为“申博徽标”(上)和“士博汇”标志(下)。 2000年6月,市政府批准成立“申博办”;2003年9月市政府又批准成立“世博局”。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世博局”依法享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及其简称“世博会”特定名称民事权益;依法拥有“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CityBetterLife)中、英文世博会主题词的著作权;依法拥有已登记获准的申博徽标图文组合标志等特殊标志权利。本报记者马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