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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他人著作 法院判赔4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12:39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稻作育种和栽培研究专家周成清用毕生的精力撰写了《陆稻栽培》一书(本报曾作过报道),该书为我省的农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国际水稻研究中有较大的影响。后来陈某出版发行了《稻作栽培技术》一书,该书的内容涉嫌抄袭前者,于是,周将陈某告上法庭。近日,昆明中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构成侵权,赔偿周成清4000元,并公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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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道歉。

  周成清起诉称,1986年3月,他独立编写了《陆稻栽培》研究专著一书,并由云南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1997年,云南省农村致富科技函授大学(以下简称农函大)出版了由陈某(云南农业大学稻作所副所长)等3人主编的《稻作栽培技术》一书,并将该书用于农函大教材,向全省农函大学员发售。《稻作栽培技术》一书中涉及陆稻栽培的内容几乎全部是抄袭于《陆稻栽培》,抄袭篇幅达91.2%。2001年,周成清把陈某等3人告上法院,当时由于陈某在国外讲学,无法与她调解协商,而另外的两名侵权者已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周又撤回对陈某的起诉。在今年3月,当周成清得知陈某回国后,双方经调解无果后,周将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行为,封存和禁止使用《稻作栽培技术》一书,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4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认为被诉侵权的书籍《稻作栽培技术》的实际作者及著作权是省农函大,而不是被告陈某等3位主编。结合本案情况,该书署名并非省农函大而是陈某等3人,同时该书前言部分说明此书是由陈某等3人为为省农函大编写,由陈某执笔。同时,法院通过对两本书进行对比,发现很多内容基本一致,这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抄袭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周成清《陆稻栽培》一书著作权的侵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4000元人民币。

  柏立诚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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