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廊老板状告公安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12:39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曲靖中院昨日审理此案 公安局认定发廊容留卖淫嫖娼,并拘留了发廊老板15天;这名老板被释放后,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认为公安局对自己的拘留是错误的,请求法院撤销这一处罚决定。昨日上午
吕文立和妻子朱红梅都是宣威市人,他们在宣威市格宜镇开了一间发廊,并居住在这一发廊的楼上。去年11月2日下午2点多,宣威市公安局格宜派出所接到报案称,说吕文立夫妇开的发廊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格宜派出所的民警和联防队员立即出警,把躺在楼上的男子李某和一名小姐及朱红梅带回派出所讯问。当时,吕文立并没有在发廊里,当他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赶到了格宜派出所,并和派出所的民警发生了吵打。次日,宣威市公安局以吕文立容留卖淫嫖娼,对其作出了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决定。 11月8日,朱红梅以其丈夫吕文立患有疾病和他们的孩子幼小需要人照顾为由,在向格宜派出所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向派出所交纳了2000元的保证金,格宜派出所开了一张收条后,当天将吕文立释放。吕文立到家时天已经黑了,他的亲朋好友为迎接他回家,就在格宜镇上放了40多分钟的鞭炮。鞭炮声刚刚结束,他又被派出所的民警带走了,但这一次派出所没有给他书面的处罚决定。在拘留了9天后,吕再次被释放。 因不服这一处罚决定,今年3月12日吕文立将宣威市公安局起诉到宣威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5月17日,宣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吕文立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宣威市公安局认定吕文立容留卖淫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局对吕文立处以15日治安拘留的处罚得当,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 拿到一审判决后,吕文立不服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该院当庭并未作出判决,而是宣布择日宣判此案。 张娅敏 丁 强(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