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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存包并不侵犯人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14:25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徐州大学生状告“新一佳”超市强制存包案日前在徐敲定,徐州泉山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6日,中国矿业大学学生陈燃携带一背包、两个方便袋到“新一佳”购物,当行至一楼电梯处时,被该店店员伸手拦住,限制其进入购物区域。其间,原告向该店员解释要赶火车,购物后就走,但该店员依然言明必须存包后方可进入。无奈,原告只好在存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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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包后,才得以进入超市购物。事后,原告认为被告的强制存包行为侵犯了其人格权,遂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徐州范围内通过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元。

  经泉山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纠纷源于原告在被告超市内存包后购物。存包是面向全体消费者,而非原告本人,公众不会因此认为原告是小偷,原告也没有因存包一事而减低在同学中的公信力。因此,被告强制原告存包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江北 陈娟 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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