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圆桌审判”少年犯 法官嫌犯平起平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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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15:02 浙江在线 | |||||||||
庄严法庭,在对待特殊群体时可否更人性化一些?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时,本着司法人性化原则,率先在泸州市、区(县)二级法院中,一改法官高高在上的传统法台式审案模式,大胆采用与犯罪嫌疑人平起平坐的家庭式“圆桌审判”模式,效果良好。 一时冲动:二学生持刀抢劫出租车
4月7日上午,泸州某中学15岁在校生华华想找点零花钱,邀约同学张某携水果刀,在泸州城区迎晖路招乘一辆出租车,在途中持刀威胁并抢劫出租车司机赵某现金97元。赵及时报案,张某和华华被赶到的泸州警方挡获,后被龙马潭区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追悔莫及:爱心催生“圆桌审判” 因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两名少年郎事后追悔莫及,一再向警方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龙马潭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二人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较好,没有不良行为,属偶然犯罪。参加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们一致认为,如按常规审判方式开庭审理此案,可能会在两个未成年学生心理上留下终生难以走出的阴影,并极可能会导致孩子以烂为烂、自毁前途的极端行为。合议庭经慎重考虑,结合以往诉讼经验和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决定一改常规审判模式中法官高高在上的法台式审理,采用与两名少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平起平坐的家庭式“圆桌审判”方式。 “圆桌审判”查明,华华与张某二人均系父母离异后疏于管教,加之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法官根据二人犯罪情节及悔改表现,当庭作出判处华华有期徒刑18个月,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 圆桌审判:少年嫌犯坐法官对面 “圆桌审判”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何区别?办案法官李志刚介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尚小,生理、心理均不成熟,往往十分恐惧和害怕庄严肃穆的审判场所,继而极易出现烦躁的心理状态,不仅对案件的审理不利,也将对他们今后的人生之路产生重大影响。所谓“圆桌审判”,即将庄严的法台式审判庭改成圆桌审判庭,法官坐在椭圆形桌子中间,背后是国徽,对面坐着两名未成年被告,旁边坐着他们的家长,公诉人、辩护人分坐圆桌两边。 李志刚认为,家庭式“圆桌审判”,虽只是法庭席位、距离、高矮层次等形式上的变化,司法审判的本质未变,然而这种审判形式却蕴含着司法的人文关怀,是将法与情有机融合的一种探索,消除了少年犯罪嫌疑人对法庭的恐惧心理,既缓和了庭审气氛,又不无庄严的审判,符合司法审判的功能与目的。来源:四川在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