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借公款2140万 一建行办事处主任被判无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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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6:49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刘长风通讯员易绍政)荆州中院昨日透露:因将2140万元公款私自借给他人,洪湖建行曹市办事处原主任梅昌林,被该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1997年3月,梅昌林利用担任洪湖建行曹市办事处主任、书记的职务便利,以高息从原京山县邮电局吸收存款2140万元不入账,然后私自借给他人开发房地产。案发后,司法机关追回损失356万余元,余款1783万多元尚未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昌林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存单不入账的手段,将吸收的2140万元存款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 据悉,梅昌林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省高院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