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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先“放”后“得”(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8:51 哈尔滨日报
  读者问:张某与冯某1999年结婚后感情不合,双方提出离婚。此时,张父去世,留有4套房屋,由于张母早已过世,遗产的继承人除了张某,还有一个弟弟。张某决定放弃继承,待他离婚后,再让弟弟通过赠予的形式将房屋转给他。于是,兄弟俩到公证处作了遗产分割协议书。

  2002年秋,法院判决张、冯离婚。去年,张某准备再婚,其弟便以赠予的形式,将2套房子还给张某,并进行了房产变更所有权的登记。冯某得到消息后,认为这2套房子应分给她一半。其要求合理吗?

  律师答:张某怕冯某在离婚时分得房产,先是伪称放弃继承,然后又以赠予的形式变相取得了自己应得的那份房产所有权,这是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所以,张某放弃继承也罢,接受赠予也罢,全是虚构的民事行为,其真实的法律关系还是继承行为。张某放弃继承和接受赠予均为无效民事行为,按其继承了其父2套房产的这一真实的法律行为来处理,也就是说,这2套房屋是张某与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顺理成章,冯某应对其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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